*來九16與註1、來九15~18、來八6與註3
『凡有遺命,立遺命者的死必須證實出來;』(來九16) 在原文,約與遺命同字。約是合同,帶著一些應許,要為受約的人成就一些事;遺命是遺書,帶著一些已成就的事物,遺贈給承受的人。基督的血所完成的新約,不僅是約,更是遺命,將基督的死所成就的一切,遺贈給我們。神先應許要立新約,(耶三一31~34,)然後基督流血,立了新約。(路二二20。)這約所應許的既有已成就的事實,這約也就是遺命。這遺命,遺書,因基督的死已經得以確定並生效,且由復活的基督執行並實施。神的約的應許是由神的信實來堅立,神的約是由神的義來保證,而遺命是由基督復活的能力來實施。(聖經恢復本,來九16註1)
『所以,祂作了新約的中保,既然受死,贖了人在第一約之下的過犯,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。凡有遺命,立遺命者的死必須證實出來;因為留遺命的人死了,遺命纔得確定;立遺命的人還活著的時候,遺命是沒有效力的。所以第一約也不是不用血創立的。』(來九15~18)
『但如今耶穌已經得著更超特的職任,正如也是更美之約的中保;這約是憑更美的應許立定為法的。』(來八6)基督這位中保,在祂天上的職事裡,是新約(新遺命)的執行者,這新遺命是藉祂的死遺贈給我們的。(聖經恢復本,來八6註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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